为规范学生学习成绩考核,加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,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精神🧑🏼,结合我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💫✖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🧚🏿♂️,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、社会能力项目考核、综合实训项目考核、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。 第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,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记绩。实行百分制考核的项目,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🤜🏿。实行等级制考核的项目⚪️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、合格🗽、不合格三个等级🙍♀️。 第三条 在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内👩🦰👩🦽➡️,考核合格的项目均赋予一定的学分。学生毕业时,必须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限定项目学分要求。 第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🪩,实行院系两级分工负责制。 第二章 学生考核的管理 第五条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🕠🛰,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数据统计和宏观管理🛀🏼。主要职责是: 1.制定🍧、完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,并检查督导落实。 2.统一安排考试时间🚴🏽♂️,巡视监督考试过程🙇🏽,检查抽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。 3.统一组织全院公共课考试安排🤾🏽🧘🏼♂️,督导协调各系部的考核考试工作🫣。 4.研究、提出在考试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,处理考试作弊学生🚲。 5.负责学生考试考核成绩统计并定期公布,组织处理学生补考及学籍管理有关问题。 第六条 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下🥩,各系部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📠。主要职责是: 1.设计制定各专业学生成绩考核范围内的课程或项目的考核形式,以及变更考核形式的审定。 2.组织开展考前动员,并进行诚信考试教育。 3.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,负责本系各专业课程考核的考试安排和考场管理🟧,保证学生成绩考核工作井然有序👩🦯。 4.按照学校《考试管理工作规范》要求🖖🏽,审核试卷出题、印制🤦🏿、阅卷、分装和保管等工作🏫。 5.完善考核管理,审查学生考核成绩,保证考核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统一性,以及学生考核成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。 6.对考试违纪学生和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处理意见🍯,报教务处审批备案🧘🏽♀️。
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形式 第七条 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的考核范围,包括基础学习领域🚮🧘🏼♀️、专业学习领域和拓展课程的考核🚯。考核形式如下🐢: 1.考试☕️。一般采取闭卷考试😄,时间为100分钟🤏🏼。内容覆盖本门课程的全部内容。进行过期中考试的🍋🟩,期末考试的重点可适当调整。课程中设有实践环节考核的,考试的重点可侧重于理论部分。 2.考查。可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👨🦼,采取闭卷考查的,可比照上述考试形式进行考查。采取开卷考查的,考查的重点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𓀎。 3.鉴定。纯技能性课程或课程中设计的技能教学环节,可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的实际能力进行鉴定。纯技能性课程主要按照能力水平确定成绩,课程中的技能鉴定成绩,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。 4.评价🕵🏻。即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评价🕵🏽👨🏽💻。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、考勤、作业、实验、阶段性测验等情况进行评定,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🚀。 第八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范围👨🏼🦳📟,包括社会能力项目、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的考核。考核形式如下: 1.以证代考👩🏿🎓。学生社会能力考核项目中的公共基础能力(如外语𓀊、计算机)和专业岗位能力(如职业资格证)等,实行以证代考方式确定项目成绩🌓。 2.成果鉴定🏌🏼♀️。学生综合实训项目考核,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实训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,以鉴定结果确定项目成绩。 3.企业评价。学生校外顶岗实习考核🌽,主要根据经指导教师核实的企业真实评价确定成绩。 4.积分测评。学生素质修养考核,实行日常积分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考核形式🧝🏼♀️。
第四章 计分比例与考核记绩 第九条 学生学习课程考核🧛🏿,一般采取百分制记📼。构成比例如下🪅: 1.考试课。平时成绩占30%🖕,课程实践占20%左右👨🏿🍼,期末考试占50%左右。各门考试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🪵🧓🏽,在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中确定。 2.考查课。平时成绩占30%,课程实践占20%左右🧑🏭,期末考试占50%左右✊🏽。各门考查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,在该门课程的《课程标准》中确定👨🏽🦳。 3.技能课。平时成绩占30%👩🏽🎤,其余70%按照学期教学项目的鉴定成绩及合理构成比例确定👩🏽💻。 第十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🙇🏽♂️,实行等级制记绩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🤳🏿🙇🏽。 1.社会能力项目考核,分为优秀、合格👨🏻🦽➡️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以证代考项目取得高一级证书的为优秀🫣。学生素质项目学年内综合项目加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优秀🤾🏼♀️,每学年内综合项目扣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🟥👉。 2.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考核,分为优秀🏊🏿、良好、合格🧖🏼♀️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凡被实习单位直接录用的学生🎞,其顶岗实习成绩确定为优秀👦🏿。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考核结束后的三日内,完成学生成绩的网络系统登录工作💤𓀄,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提报学生所在系审查备案。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定💿,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。若确系任课教师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的⌨️,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🦶🏼,并经系部主任核查同意后,报教务处审定修改。
第五章 参考资格与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😸😕,应首先取得参考资格。有下列情况之一,取消参考资格: 1.未办理注册手续,且未办理相关申批手续的。 2.累计旷课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👰🏽♂️。 3.缺交作业数量超过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的🧛🏽♀️。 4.学生综合能力实训项目缺勤超过二分之一的。 5.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有关情况。 第十四条 拟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,由系部指定专人约请学生面谈🦢,核实有关情况。确认后由系部主任审批💁🏼♀️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 第十五条 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🫵🏿🫸🏻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📰👨🏻🦽➡️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,可参加下一级相同课程或项目的重修🤼。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学生🫶🏼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🖲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,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💅🏼,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🔄。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规则😇,考试违纪或作弊的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😴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©️。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,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,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🤛🏽。
第六章 成绩归档与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档案,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、社会能力项目考核、综合实训项目考核、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全部学习成绩和学分👨🏻🦼🫰。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主要按百分制考核,按实际考试考查分数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🏥,由任课教师登录学生成绩🕵🏽♀️,由各系归档👩🦰🪲。 第二十条 综合实训项目按等级制考核,按评定的等级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🌲,由考核项目负责人登录学生成绩😦😮,由各系归档。 第二十一条 以证代考项目🙍🏽♂️,由班主任负责收集登记🙇🏻♂️,并保留复印件。经所在系审核后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。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考核项目,由班主任负责收集整理日常加减分资料,并组织期末测评✍🏻。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🚔。 第二十三条 校外顶岗实习项目,有指导教师收集考核资料并核实,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🦙,由各系归档。 第二十四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合格🏃🏻➡️,按照学校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赋予学分。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🕜,按照项目和等级赋予学分。具体办法由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🦶🏽,由本人提出申请🌡,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后可以进行查卷。查卷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在场,复查结果各系备案👩🏿🎨。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学习成绩册,应包含学生成绩档案记录的全部内容,由教务处负责整理提供✋🏿,并提供往届毕业生的成绩查询服务。
第七章 缓考、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的,须持本人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😧,到所在系办理缓考审批手续。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缓考,并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👦🏻。 第二十九条 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👷🏿,在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📹,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。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🖼👩🏿🚀,在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,可参加下一级相同项目的重修或延期毕业🧀。 第三十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补考🕵🏽♀️🏋🏻,按最高不超过80分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🥀。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参加补考,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♏️,按合格成绩记载👩🏿🔧;考核成绩合格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👑。 第三十一条 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,须由本人申请,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安排学生重修。不能重修的考核项目(如素质考核等)🦶,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颁发毕业证。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,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资源占用费或耗材费。
第八章 留级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,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(不含体育课)补考后仍不及格☦️,累计达到五项的应予留级。 第三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留级的学生📉,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⛈👨🦽。经学校批准后⤴️😧,可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。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或项目,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,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👩🏻🦽🧝🏻,可以免修。重修课程或项目🧏🏿,按实际考核成绩记绩🐓。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间,计入其学习年限。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🧑🍼。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的,允许跟班试读半年。在试读学期期末考核仍有两项不及格的不得补考,直接安排留级学习👐。 第三十九条 在一学年内,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(不含体育课)补考后仍不及格,累计达到六项及以上的⚗️👇,应劝其退学。确有悔改表现并愿意继续学习的🌘,经本人申请🚣🏼♂️,学校批准,可以留级跟班试读。 第四十条 学生在有效学籍期内⛹🏽♀️,只能留级一次➔🏌🏽♂️。
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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